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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基准天气站和国家基本景象形象站
发布时间:2012-11-30 11: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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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景象形象举措措施和景象形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的情况日益凸起。为了完善景象形象法体系,实现依法保护景象形象举措措施和景象形象探测环境,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 《景象形象举措措施和景象形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昨天,苏州市景象形象局副局长朱莲芳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条例进行解读。□商报记者 邹强
  禁止危害景象形象探测环境行为
  我国景象形象台站众多,主要包括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天气站(苏州天气预报 www.suzhoutianqi114.com)、国家基本景象形象站、国家一般景象形象站、高空景象形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景象形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景象形象观测站等。《条例》划定对景象形象举措措施和景象形象探测环境实行“分类保护、分级治理”。
  首先,《条例》 对不同的景象形象台站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针对国家基准天气站和国家基本景象形象站,《条例》要求,禁止在国家基准天气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景象形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间隔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针对国家一般景象形象站,《条例》划定,禁止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间隔1/8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禁止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针对所有景象形象台站,《条例》划定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景象形象举措措施或者侵占景象形象举措措施用地;禁止在景象形象举措措施周边进行危及景象形象举措措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流动;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景象形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景象形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